財團法人耕莘文教基金會
場地借用須知
一、 財團法人耕莘文教基金會(以下簡稱甲方)場地以舉辦文教活動為原則,場地借用單位/人(以下簡稱乙方)所舉辦之活動,不得違反政府法令、善良風俗或涉及其他宗教儀式,經查與原申請活動內容不相符者,甲方有權隨時中止活動之進行,且已付費用恕不予退還。
二、 借用申請流程:
請事先來電洽詢可借用時段,口頭登錄預訂後,須於一週內填妥「場地借用申請表」回傳,逾期甲方有權作廢。
三、 收費標準:
1. 依甲方網站公告場地費用計費,內含空調、照明及基本設備費用。
2. 甲方提供教室借用時段為:上午09:00-12:30、下午13:30-17:00、晚上18:00-21:30,最低借用單位為一時段,每一時段3.5小時,使用未滿一時段者,以一時段計費。
3. 進場佈置(含綵排、設備測試)為實際使用時段前30分鐘,如場佈時間超過30分鐘至120分鐘以內,以該場地時段之半價收費,逾120分鐘依場地時段價全額收費。
4. 場地超時費用計算:逾15分鐘未滿60分鐘依場地時段價格1/2收費,逾60分鐘依場地時段價格全額收費。前述超時計費情況,惟需該場地下一時段無人使用方可適用。
5. 撤場時間需包含於原租借場地之使用時段,逾時依上述第4點規定辦理。
6. 付款金額需另加1,000元場地清潔押金,若使用當天場地完整復原將歸還清潔押金。場地復原範圍包括:使用完畢後場地無遺留垃圾,且場地設備無破壞損毀。
7. 假日定義:周六、周日、國定假日及補假日。
四、 付款方式:
1. 請於填寫「場地借用申請表」後一周內繳交場地訂金(每時段訂金1,000元),始完成預訂程序;逾期未完成前述程序者,視同放棄優先借用權,甲方有權取消原預定。
2. 乙方最遲須於場地使用一周前付清場地尾款。若未依規定付款,甲方將不退回訂金,且有權將該場地按候補優先順序,轉借願意支付全額場地費用者,乙方不得異議。
3. 乙方於場地使用期間所產生之額外費用,應於場地使用結束時結清餘款,以付現方式處理。
五、 場地借用取消及延期之處理:
1. 乙方之場地借用因故取消、改期或調整內容,應於活動日14天前(不含活動日)以書面通知甲方,否則應依原借用申請約定,履行場地費給付義務,概不退還任何已付費用。場地一經確認匯款且完成借用手續,則不接受縮減場次退差價事宜。
2. 乙方變更申請經甲方同意後,其場地使用權得以延後於三個月內使用,以一次為限;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情形導致乙方無法使用場地,經甲方認定無誤,乙方場地使用權得以延期半年,以一次為限,但不接受縮減場次及退差價事宜,其使用場地之優先順序由甲方安排。
六、 場地使用規範:
1. 乙方借用時間內,應負責維持教室內秩序並保障與會人士之安全。如遇天災地變等人為不可抗拒因素,甲方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臺北市政府之規定休息。
2. 場地細部佈置請自行安排人力,活動中需要在教室及公共區域之牆面黏著海報及文宣物品,請向甲方工作人員洽詢,嚴禁在未告知情況下,自行使用膠帶、雙面膠或其他不易清潔之粘貼用具在建物表面進行任何粘貼之動作,或任意在牆壁上釘、掛文宣品,若因此造成建物損毀,乙方應負責恢復原狀。(※如需使用海報立架,請提前告知。)
3. 教室內全面禁煙,禁止攜帶違禁品、易燃物、易爆物等危險物品進入,並自行保管攜入之物品,甲方恕不負責任何保管、賠償責任。
4. 乙方於活動中如需用餐,應事先告知甲方,並配合資源及垃圾回收方式處理。活動結束時,乙方應將場地環境恢復原狀,甲方得視實際狀況酌情加收清潔費。
5. 乙方舉辦活動時,請勿超出原訂使用場地範圍;未經同意不得任意佔用公共走道、空間,請勿擅自將桌椅堆放於場地外。
6. 乙方應確實遵守使用時段,勿提早進場或延遲結束。如使用超過場地租用時段,且影響下一場次活動進行,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中止活動之進行,且乙方須負責下一時段借用單位權益損失。
7. 使用設備若發生異常狀況,應立即停止操作並儘快通知甲方。若惡意破壞儀器或未經正常操作損壞者需負賠償責任。
8. 為維護用電及消防安全,未經甲方同意,不得擅接燈光、電器用品或點燃燭火。
七、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甲方場地其他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