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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耕莘文教基金會

活動場地借用須知

一、 本會場地以舉辦文教活動為原則,不得舉辦違反政府法令、背離善良風俗,以及其他宗教儀式之活動。

二、 場地借用單位(人)所舉辦之活動,若與原申請活動內容不相符時,本會有權隨時中止該活動繼續進行,且已繳之維護費用恕不予退還。

三、 申請借用本會場地手續如下:

(一)   確立登記:請先與本會場地管理人員確定可用時段,口頭登錄預訂,一週內填妥場地使用申請表,傳真並預繳1/3場地維護費;一週內未完成登記手續及繳付者,視同未辦「確立登記」,即視為放棄使用權利,本會有權對該場地另作安排。

(二)   活動當日使用場地之前,應先將場地維護費之餘款繳清,方得使用場地。

(三)   借用場地繳付一般清潔維護費,本會只開立一般收據。

四、 本會場地按時段計費,分為:上午08:3012:00),下午(13:3017:00),晚上(18:0021:30)等三個時段;例假日及國定假日,另加收10%場地維護費。

五、 請遵守原訂之使用時段,勿提早進場或延遲結束。(※如欲超時使用應事先告知,本會將視情況酌收逾時費用;若逾時一小時以上則視同加訂時段,以次一個時段標準收費。

六、 因故取消原訂場地使用時段時可接受擇期使用,但以一次三個月內有可用時段為限,且已繳訂金恕不予退還。需於活動前一週通知本會,否則應重新辦理場地使用登記。

七、 場地細部佈置請自行安排時段和人員,布幕軌道上不得捆綁或吊掛任何物品。

八、 佈置會場嚴禁使用膠帶、雙面膠或其他不易清潔之黏貼用具,且未經同意不得任意在牆壁上張貼或釘掛文宣品。(※如需使用海報架或展版,請提前告知本會。)

九、 舉辦活動時,請勿超出原訂使用場地範圍;未經同意不得任意佔用公共走道、中庭或大廳,請勿擅自將不用之桌椅堆放於場地外,以免影響觀瞻。

十、 為維護用電安全,未經本會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其他電器用品;如需外接電源,務請事先告知並完成登記手續。

十一、活動進行中,請自行維持會場內外秩序,並嚴禁吸煙;活動結束後,如有花籃、餐盒等大量垃圾應自行處理,並將場地環境恢復原狀。

十二、請妥善使用、維護會場內各項儀器設備,使用期間務請與本會工作人員配合,如因使用不當導致儀器設備損壞,必須照價賠償。

十三、本須知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場地其他相關規定辦理。

※3/01/2010更新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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